近日,吉林省白城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的消息引发关注。村民黄德义组织家人在洮儿河上搭建浮桥,收费4年。2018年,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2019年,黄德义被洮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人也分别被判刑。
此前,黄德义曾多次向法院申诉。7月8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表示,对黄德义的申诉已立案审查。
据央广网报道,7日上午,洮南市副市长刘洋和洮南市水利局局长刘洪波、洮南市交通运输局的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并对黄德义和村民的疑问一一解答。
图片来源:华商报
当地回应五大疑问
疑问一:黄德义自筹资金搭桥为何不被允许?
洮南市水利局局长刘洪波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黄德义搭建浮桥,并未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我们无法对桥的安全做保障,所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他自行拆除。”刘洪波说。
疑问二:为何在罚款3次之后才强制拆除?
按照黄德义的说法,桥搭好后,水利部门对他进行了罚款,交了钱之后他便继续运营。
“我们要求他在规定期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河道原貌。每次他们都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拆除,所以我们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并且每次都要求他拆除,绝不存在行政执法完了桥没拆的情况。”刘洪波表示:“但是过一段时间,他在原位置上又搭桥了,我们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所以继续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疑问三:因收52950元过桥费而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金额从哪来?为何驳回黄德义的申诉?
关于案件侦办问题,洮南市政府表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不便过多解释,但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6月29日对该案登记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
疑问四:村民的过河之困何时解?
对此,洮南市副市长刘洋表示,“十三五”以来,洮南市充分考量民生诉求和实际需要,共投资2.17亿元,建设桥梁31座,总长度2.9公里。今年,有两座桥梁正在修建。
“但是我们的工作一定是有排序的,像振林村,只是为了去白城方便,农耕需求不强烈,近年常住人口又不是很多,所以我们就往后排。”刘洋说。
同时刘洋介绍,洮南市已经规划了一座位于满洲岱桥和镇西桥之间的公路桥,并纳入“十四五”规划。这座桥建成后,距离振林村二十多公里。
疑问五:新桥建成前,村民怎样过河?
刘洋说,针对“黄德义私搭浮桥事件”反映出来的问题,洮南市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决定,近期将在振林村附近建设一座便民桥,力争在秋收前建设完成,同时,洮南市将进一步完善交通路网,对振林村附近公路桥架设进行论证。
吉林浮桥“案外案”:主审法官去年被免职,被指冒名参加高考
据澎湃新闻报道,吉林村民搭浮桥收费被判寻衅滋事一案持续受到关注。
吉林省洮南市法院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吉088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德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其余17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不等刑罚,均宣告缓刑。
判决书显示,作出(2019)吉088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的审判长为孙利。受访者供图
2023年7月8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级法院通报称,关于黄德义寻衅滋事案件,当事人黄德义向吉林省洮南市法院申诉被驳回后,2023年6月26日,黄德义继续向白城市中级法院申诉。同月29日,白城市中级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该案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
澎湃新闻注意到,作出(2019)吉088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的法官孙利已被免去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洮南发布”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显示,2022年6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于洪友主持召开洮南市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洮南市人民法院院长李光宇,市检察院、市纪委相关负责同志,市人大各委办同志列席会议。会议进行人事任免,免去孙利同志洮南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孙利被免职。洮南发布微信公众号 图
“洮南发布”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显示,2022年6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于洪友主持召开洮南市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洮南市人民法院院长李光宇,市检察院、市纪委相关负责同志,市人大各委办同志列席会议。会议进行人事任免,免去孙利同志洮南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据红星新闻报道,2019年3月25日,洮南市法院一审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丁茜有期徒刑7年。2019年4月29日,白城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丁茜的父亲丁永恒不断申诉,并举报该案一审法官孙利冒用他人名字上大学、参加工作。2022年7月11日,洮南市纪委回复丁永恒,孙利真实姓名曹国军,冒用孙利的姓名参加高考上大学的问题查证属实,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孙利在接受采访时称:“因为丁茜的案子我是审判长,所以丁永恒一直举报我,但是这个案子是扫黑除恶的案子,需要层层把关层层汇报的,不是一个人两个人能定的,我只能说这些。我高考确实改名了,但是那是我自己考的。因为他的举报,纪委还给了我处分,目前我没有职务了,就是在法院上班的普通工作人员。”
《洮南市人民法院审判团队组成人员名单》显示,该院只有一名审判人员叫“孙利”。洮南市法院司法公开网 图
丁永恒向澎湃新闻提供的一段录音显示,洮南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陈洪波电话答复丁永恒称,法院按照纪委的处理意见已对孙利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洮南市法院司法公开网于2020年11月3日公布的《洮南市人民法院审判团队组成人员名单》显示,该院只有一名审判人员叫“孙利”,其职务为刑事审判团队负责人。
2023年7月9日,澎湃新闻分别致电孙利与洮南市法院院长李光宇,截至发稿前,孙利的电话无人接听,李光宇的电话则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罗翔发声:
司法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7月8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发布文章《私造浮桥,有罪吗?》。
文章提到,本案涉及寻衅滋事罪的适用问题。对于寻衅滋事罪,在立法层面上有学者持废除的态度,每年也有人大代表提议废除该罪,以更为明确的犯罪取而代之。但在法律还没有修正之前,作为一种既定的罪名,学界的普遍的意见是在司法层面上严格限缩本罪的适用。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黄某收过桥费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强拿硬要的本质是被迫交钱。据报道,在法院认定的总计52950元过桥费中,被收费最多的是村民李某某,共2万元。然而,这笔钱经法院退返李某某后,又被李某某还给了黄某。李某某认为,“黄某搭这个桥,确实给咱带来了方便。”
对于收费,黄某称,自己在焊船体、搭建上投入超13万元,收费是想收回成本,同时,他从未强制收钱,都凭村民自愿,对一般的过路人,也不存在“不给钱不让过”的情况。李某某、振林村某村干部和多位洮儿河对岸安全村村民也证实该说法。
如果上述证言属实,过桥缴费纯属自愿,也就不可能属于强拿硬要。无强无硬,自愿缴费何罪之有?否则,所有的收费,甚至包括公众号的打赏、朋友圈中募捐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的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建设桥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根据上述条款,即便认定私自建桥属于违法行为,最严重的法律后果也只有行政处罚,而无刑事责任。
《易经》有言:“积善之家,必有余庆”,司法绝不能让积善之家,承受余殃,否则就背离了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反而损害了司法自身的权威。
刑法虽不能过度宽纵,但更不能一味重刑。
宽刑省狱,囹圄空虚应该成为每个法律人的内心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