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创网 头条资讯 最高院宣判:玖富是信息中介,与出借人不是借贷关系,玖富不担责

最高院宣判:玖富是信息中介,与出借人不是借贷关系,玖富不担责

日前,笔者接到一位4年前服务过的客户小张的来电,笔者曾经帮他打过借贷官司。就在笔者以为小张又有借贷官司找我们代理时,他给我发来一份最高院的民事裁定书,案情和判决大致如下:

1、2016年9月至2020年9月,原告通过注册“悟空理财”APP的方式,使用玖富普惠平台“投资”服务功能,经被告玖富公司撮合共出借多笔款项。

2、在出借环节,原告需通过点击“同意并确认出借”的方式和被告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在内的相关协议及文件。

3、截止2020年11月30日,原告账户仍显示有借款无法归还。

4、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玖富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5、原告认为:其将自有资金充值到银行的存管账户,玖富公司将资金借给不特定的第三人;玖富公司未取得国家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没有进行风险提示,没有向原告提供借款人信息;双方产生民间借贷的合意。

6、玖富公司认为,双方是居间中介服务法律关系。

7、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小张表示,他爱人几年前也曾在上述裁定书中类似P2P平台上出借了一些资金,后来一直没有回款,想知道是否可以起诉平台把钱要回来。在了解小张家的出借情况后,笔者给出了初步建议,首先要确定所出借的平台是否是合规P2P,如果是没有涉及资金池和自融的合规P2P平台,回款方式一般是由平台根据债权情况出具回款方案,或者也有个别像上述裁定书中的原告出借人那样,希望以民事起诉平台的方式进行回款。小张正是看到其他平台出借人败诉的最高院裁定,担心自己贸然起诉平台最后也是既赔钱又耗费精力。

上述最高院裁定书中也明确表述: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资金出借的流程为——双方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并按照该协议在存管银行开设个人账户,原告在玖富普惠平台注册成为出借人之前,需以点击确认的形式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需事先向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申请电子签章,并授权玖富公司为其提供中介服务时可调用该签章后方可出借资金。然后,原告与玖富公司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再将出借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个人存管账户内,原告出借资金时,该出借资金由存管银行转入借款人账户。上述约定和流程表明,原告和玖富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原告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公司,玖富公司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公司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原告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原告主张其与玖富公司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驳回原告要求玖富公司向其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诉求。

据笔者了解,有小张这样想法的出借人并不在少数,甚至有些灰色产业链为了迎合出借人快速回款的心理,有组织地向出借人收费代理诉讼,提供所谓证据收集、诉状撰写等一系列操作,很多出借人交了不菲的代理费,甚至很多都没有走到立案就被驳回,不仅耗费出借人的时间精力还给出借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在网贷类诉讼中,出借人作为权利主张一方,必须要理清网贷债务关系,做到有的放矢,这样才可以在诉讼中得到法院的有力支持,取得预期效果。在P2P网贷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中,平台并非债权债务主体,也就不承担还债责任。出借人要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只能起诉逾期不还的借款人。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财创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300163.com/gs/20240216/4549.html

作者: 杨洋

本人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暗示和承诺,仅供读者参考,文章版权来源于网络。如本文内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内容、图片等),请及时联系站内删除!

《元梦之星》靠金钱堆出来的UGC生态,真的如愿了吗?

淘宝为全国34省市自治区家乡宝贝打call,助力落地百万公益助农项目

发表回复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QQ交谈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7:00-23:30,节假日正常上班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