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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 2020-07-25 11:14:18 作者:中国证券报 来源:http://www.cngupei.com/ 浏览: 96 次
  • 原标题:上海爱婴室(35.510, -1.32, -3.58%)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兴业银行(15.660, -0.33, -2.06%)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海通证券(13.800,-0.71, -4.89%)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共计人民币 23,000 万元

      ●委托理财产品及收益类型:海通证券海通投融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安信证券国投泰康信托涌泓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兴业银行金雪球2020年第一期非保本浮动收益封闭式人民币理财产品。以上均为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委托理财期限:短期

      ●履行的审议程序: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0年4月16日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10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合法金融机构发行的风险可控、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期限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1、委托理财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资金收益,在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用于购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

      2、资金来源

      本次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3、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自上一公告日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

      4、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采取的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委托理财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合法金融机构发行的风险可控、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产品。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安排相关人员对理财产品进行预估和预测,购买后及时分析和监控理财产品的投向和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产品名称:兴业银行金雪球2020年第一期非保本浮动收益封闭式人民币理财产品

      (2)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产品说明:最小起息金额:本产品最小起息金额50万元。若产品销售结束时,募集的理财资金少于50万元,本产品视为募集失败,不起息,理财本金当天返还客户。理财产品费用:实际理财收益超过客户期末参考收益时,超过部分由乙方作为投资管理费收取;实际理财收益低于客户期末参考收益时,乙方不收取投资管理费。收益计算方法:正常到期:客户期末参考收益=投资本金×客户参考年化净收益率×实际投资运作天数/365(遵循国内惯例,每个月投资运作天数均按实际天数计)。提前终止时:客户期末参考收益=投资本金×客户参考年化净收益率×实际存续天数/365。实际投资运作天数为理财起息日(含)到理财到期日前一日止。实际存续天数为理财起息日(含)到理财提前终止日前一日止。其他规定: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到期兑付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收益,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

      (5)投资范围及投资管理:1、本系列理财产品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第一类:银行存款、存放同业、协议存款、同业借款、债券逆回购、同业代付(偿付)、证监会许可的公募基金公司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证监会许可的公募基金公司发行的债券基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第二类: 国债、央票、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券、永续次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交易所私募债、商业票据(包含银行贴现和转贴现票据)、证券公司固定收益凭证,其它固定收益类短期投资工具;第三类: 债券投资结构化产品的优先级受益权、证券结构化优先级份额、定向增发投资优先级份额、期货结构化产品优先级份额、以网下新股申购为目的的金融投资工具的优先级份额、股票质押式回购(场内交易模式)、证券公司回购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资产(收益权)、证券公司回购的融资融券资产(收益权)、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委托债权(含收益权)、应收账款(含收益权)、融资租赁(含收益权)、以信托贷款为资金投向的信托计划或信托受益权;第四类: 以上述作为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基金、证券和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创设主体资格及交易结构均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和本行相关规定。2、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

      ■

      上述资产或资产组合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且符合兴业银行授权授信要求。若产品所配置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其它金融资产的存续期限与理财期限不一致(该等资产期限长于理财期限),则存在期限错配的低流动性资产配置比例不高于100%。 3、特别提示:兴业银行将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内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本产品如因市场变化、未达到或超过计划募集额等因素,投资范围、资产种类和比例可在不影响客户预期收益、产品风险评级的前提下合理浮动。理财产品起始日的具体投资资产种类及比例将在产品成立公告中进行披露。4、兴业银行按照法律法规、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兴业银行不对本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作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5、兴业银行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兴业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6)提前终止: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客户无权要求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银行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本理财产品: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因客户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兴业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兴业银行将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兴业银行各营业网点或兴业银行网站公布提前终止日并指定资金到账日(一般为提前终止日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以内)。兴业银行应将客户理财资金及收益(如有)于指定的资金到账日(逢银行节假日顺延)内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提前终止日(含当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息。

      (7)信息披露:1、兴业银行将通过网上银行或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地点进行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兴业银行将在产品发售期公告发行产品的基本要素信息;产品成立后发布成立公告,披露产品具体投资资产种类及具体比例(区间)信息;产品到期后披露到期收益、产品兑付等相关信息。如客户对本理财产品的运作状况有任何疑问,可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2、兴业银行将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理财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进行投资运作。本产品如因市场变化、未达到或超过计划募集额等因素,投资比例可在不影响客户预期收益、产品风险评级的前提下合理浮动,若投资比例超出产品合理的浮动区间,兴业银行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披露。3、若发生理财产品不成立、变更成立日、提前终止、收益信息变动等情况,兴业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要求在兴业银行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该等披露,视为银行已向客户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客户承诺将及时接收、浏览和阅读该等信息。4、在本期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如有约定)且可能对客户参考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兴业银行将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5、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客户利益的前提下,兴业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并提前3个工作日在兴业银行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进行信息披露。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产品名称:海通投融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管理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4.980, -0.05, -0.99%)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4)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不超过50亿份。推广期规模上限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集合计划的总参与人数不超过200人。

      (5)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1.投资范围: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证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型基金、银行存款、现金等以及其它具有明显固定收益特征的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本计划可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及期收益权。管理人有权代表本计划向第三方转让及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所形成的收益权,所得计入本计划财产。2.投资比例: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计划0-100%;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超过7日的债券逆回购、优先股以及其它具有明显固定收益特征的证券等;股权类资产: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40%,若未来监管部门相关法规对该比例限制予以修改或取消,管理人经公告后将按照新的监管标准予以调整,无需再征得持有人同意 ;现金类资产占计划的0-10%,开放日,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5%;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国债、期限在1年内(含1年

      (6)管理期限:本集合计划无固定管理期限,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公告终止本集合计划。

      (7)份额结构:本集合计划份额包括优先级和风险级份额,每期优先级份额享受预期收益,预期收益率由管理人确定并于当次开放期之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优先级份额可能出现净值损失;风险级份额以其份额资产为限承担风险,享有全部剩余收益。

      优先级份额分类发售,管理人可以设置不同的运作期,包括但不限于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等多个分类,优先级各分类产品的开放期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并披露本次发行的期限分类。

      (8)推广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推广期: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开放期:开放期安排由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灵活设置并确定,于当次开放期委托人参与之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并披露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期限分类。

      (9)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 首次参与指提出参与申请的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曾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相应份额的情形。

      (10)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管理方式:管理人与不少于2个委托人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设立本集合计划,通过专门账户对客户资产进行集中运营管理。管理权限: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11) 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A.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股票质押式回购、现金管理类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B资产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C单位净值: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集合计划份额的价值。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D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E估值对象:集合计划所拥有的股票质押式回购、现金管理类资产及其它投资等资产。F估值日:估值日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G估值方法: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的估值原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处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产品名称:国投泰康信托涌泓 1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3)托管人: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4)信托单位最低认购/ 申购/ 追加申购金额:1. 合格投资者为自然人,初次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后续继续追加申购的,在满足“届时该委托人所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 300 万份”的前提下,可以 10 万元的整数倍继续追加申购;2. 合格投资者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初次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后续继续追加申购的,在满足“届时该委托人所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 100 万份”的前提下,可以 10 万元的整数倍继续追加申购;3. 特定受益权委托人申购总金额为 100 万元。不符合上述认购金额要求的认购/申购/追加申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6)开放募集期:在本信托计划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受托人拟指定每周四为国投泰康信托涌泓 1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2开放日(开放日为 T 日,下同,遇非交易日自动顺延至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每个开放日前 T-10 日至 T-1 日(15:00 以前)之间为开放募集期。

      (7)投资单元和投资期限:1. 投资单元是指:在信托计划募集期或每个开放日和临时开放日,委托人在相同时段参与的投资期限相同的份额视为一个投资单元。2. 投资期限:指每个投资单元的投资期限,分别为 28 天、63 天、91 天、182 天,或者与特定投资者约定的固定期限;每个受益人持有的各投资单元的投资期限以其签署的信托合同及其附件《业务申请表》约定的期限为准。各投资单元在投资期限内封闭运作,封闭期内受托人不接受委托人的退款、赎回申请。

      (8)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各投资单元的业绩比较基准,以投资人参与前签署的《信托业务申请书》中约定的投资期限及所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准,受托管理人可以依据信托计划的实际发行情况、投资收益情况和市场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

      (9)资金运用方式:1. 管理及运用本信托计划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非因受托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受托人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上述要求或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进行调整)。本信托为委托人确定管理方式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指定受托人将信托财产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管理运用方向进行运用。受托人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为受益人的利益,对信托资金的运用进行跟踪管理。信托财产由受托人集合运用,受托人为信托财产设立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合同第 4.1 条规定的信托财产专户)。2. 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范围、配臵比例及投资限制(1)投资范围a) 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逆回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b) 标准化固定收益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在交易所/银行间上市交易的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各种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可交换债券、各类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证券化产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专项受益凭证、资产支持票据等)等;c) 法律法规允许投资以及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以货币市场工具和标准化固定收益产品为主要投资方向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允许、监管部门允许许可的投资标的;d) 本信托计划应当按照固定收益的类型进行投资,受托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擅自改变产品类型;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经受益人书面同意。e) 除上述投资外,受托人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委托人交付的部分信托资金专项用于认购保障基金,作为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2)投资限制a) 从事权证等较高风险投资;b)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c)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d) 利用信托财产为信托计划受益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e)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f)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3. 投资权限受托人独立自主地进行投资决策,委托人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干预信托计划项下的投资决策,并自愿承担投资风险。4. 投资策略a) 利用资本市场多种金融工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委托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b) 本信托计划不设预警线和平仓线。c)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实行保管制,由本信托计划的保管银行进行保管。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与信托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保管银行的具体职责以《国投泰康信托涌泓 1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的内容为准。d) 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财产,如信托文件没有约定其他运用方式的,应当将该信托财产交由保管银行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基本情况

      ■

      四、对公司的影响

      单位;元

      ■

      截止2020年3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251,077,703.57元、交易性金融资产443,385,822.00元,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金额为230,000,000.00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比例为91.61%,通过适度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理财收益,不会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造成重大影响,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公司委托理财本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流动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

      五、风险提示

      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主要为浮动收益型产品。受金融市场宏观政策影响,购买理财产品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产生波动,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0年4月16日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10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合法金融机构发行的风险可控、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期限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经核查,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案例的基础上,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可控的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 元

      ■

      特此公告。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07月25日


  • (责任编辑: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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