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0日,据媒体报道,许女士,一位33岁的已婚母亲,在2021年7月7日因早孕前往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人流手术。
不幸的是,手术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
麻醉后不久,许女士便表现出口唇紫绀以及肌肉紧张、肢体抽搐等症状。
随后,她的血压异常,进而陷入烦躁不安、四肢抽搐、口吐白沫的状态。
当天中午12点左右,许女士被紧急送往重症监护病房(ICU),并于7月29日转至康复科治疗。
出院诊断显示许女士患有癫痫持续状态等病症。
接下来的几个月里,许女士又被送往其他几家医院继续治疗,诊断结果显示她患有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症状性癫痫等疾病。
出院后的许女士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神志不清,甚至无法自行进食和处理个人卫生。
为了查明事故原因,南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专业鉴定。
鉴定结果表明,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操作,如未按规定给予面罩吸入纯氧、未正确观察和记录麻醉过程中的变化、在未明确原因的情况下使用咪达唑仑镇静等。
这些过失直接导致了许女士术中缺氧,最终造成了二级伤残的结果。
在此医疗事故中,医院责任的界定主要依据了司法鉴定结果以及我国《民法典》和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司法鉴定中心的专业鉴定结果明确指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规定给予面罩吸入纯氧、未正确观察和记录麻醉过程中的变化、以及在不明确原因的情况下使用咪达唑仑镇静等。这些过失直接导致了许女士在手术过程中缺氧,进而引发了后续的严重并发症,包括癫痫持续状态和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等,最终造成二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其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医疗规范,确保患者的安全。然而,由于医院的违规操作,直接侵害了许女士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鉴定结果和法律规定,认定医院存在主要过错,并据此判决医院承担80%的责任,赔偿许女士相应的经济损失。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医疗事故的严肃态度和对患者权益的保护。
综上所述,医院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是明确的,其违规操作直接导致了患者的严重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这一案例也提醒所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疗规范,确保患者的安全,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