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P2P网贷案件中,平台方面究竟是不是网贷的债务人,出借人和平台之间有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这个问题直接决定了网贷出借人应当起诉谁。根据网贷法规相关规定,P2P平台属于借贷信息撮合中介机构,并不是法定的网贷借款人,因此在出借人选择起诉平台,而平台运营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会败诉。不久前就发生一例网贷出借人起诉网贷平台的案例。咱们来看看具体怎么回事。
2016年9月至2020年9月,原告王某通过注册“悟空理财”APP的方式,通过玖富普惠平台出借,经被告玖富普惠撮合共出借多笔款项。截止2020年11月30日,原告王某账户仍显示有部分借款本息无法归还。原告王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玖富普惠偿还借款本息,经市、省各级法院民事判决败诉后,原告王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经过审查认为,本案审查重点为:(一)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根据各项证据查明的事实,最高院认为,王某和玖富普惠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王某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玖富普惠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普惠平台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王某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王某主张其与玖富普惠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问题,根据前述分析,玖富普惠与王某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故玖富普惠依法无需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最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P2P清退以来,玖富等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平台,不断公示逃废债人员名单,这对网贷失信行为构成了有力打击。由于网贷平台此前多已接入征信系统,逃废债者的个人信用状况将因拒不还钱而被直接呈现于征信报告之中。此外,这些网贷恶意逾期信息还可以通过央行旗下支付清算协会建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互金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法院执行系统失信曝光平台“易执行”等权威途径进行查询。失信者将面临限制贷款、账户冻结、住房拍卖,以及限制出境、买房、炒股、高消费行为,限制乘坐飞机、高铁、动车等全方位的制裁,就连子女在升学、考公务员、参军等诸多方面也会跟着受到严格限制。
当前,国家正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各地司法部门对于逃废债老赖的打击力度极大。因此,网贷出借人要主张债权,追究还款责任,就必须诉讼网贷实际借款人,及早介入属地法律催收和诉讼回款是当前的最好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