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北京某公司与简某某、余某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最终,借款人简某某不仅要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而且还要负担诉讼受理费用。
简某某在玖富平台上注册成功后,在线上针对借款签订了一系列协议,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显示,债权方与简某某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简某某辩称与第三人余某某之间有借贷关系,与事实不符。另外,《富友—玖富专用账户协议》《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借款协议》等文本的打印件,能够与富友支付公司出具的向简某某账户转款的《情况说明》、简某某借记卡账户收到借款本金事实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
因此,根据个体网络借贷纠纷的电子证据特性,可以认定简某某作为借款人与玖富平台上的资金提供方(即出借人)之间存在网络借贷合同关系。简某某作为诉争《借款协议》的借款人,该合同关系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借款事实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另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依据《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等文件,依法取得对简某某的债权,作为债权受让人向简某某主张偿还借款不违反法律规定。
此外,简某某提出其没有在互联网上注册和办理该笔贷款,系与余某某个人建立的传统民间借贷关系,也显然不符合事实。简某某在网上注册和办理案涉贷款,有简某某网上签署的《富友—玖富专用账户协议》《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借款协议》等证据予以印证。当被询问“你是否在网上签署过借款协议以及富友-玖富专用账户协议、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借款抵押合同等相关的文书”,简某某的回答是,“网上没有签署过,在余某某公司办理交接的时候,余某某公司的人员在操作的,我是看到的。”从简某某的上述表述可以得知,简某某虽然没有直接在网上进行注册和办理案涉贷款,但对余某某公司人员在网上为其注册和办理案涉贷款的事实是知道和认可的,是简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借款人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借款、注册账号、上传个人信息等操作,有效表达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应依约履行。